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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中小学校普遍建立弹性离校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就当前校外培训发展中面临的难点、痛点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01 明确设置标准 规定场所、师资、管理条件
一间小小的半地下室挤着20来个学生——这样的培训环境将无法获得办学资质。
为确保孩子们的人身安全和学习质量,意见规定,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必须达到一些基本要求,如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必须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管理制度等。
意见还明确提出,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
“由于历史形成的原因,往往会形成校外培训机构在工商部门注册、教育部门注册、民政部门注册三种情况,但其实只有在教育部门注册才有办学资质。”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委员杨东平认为,意见强调了办学许可的规定,有利于整肃乱象,加强教育市场监管。
02规范培训行为,遏制升学焦虑蔓延
近年来,升学焦虑向低龄化蔓延。
意见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予以严格规范,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根据意见精神,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把遵循教育规律摆在首位,这应当成为培训机构今后办学的‘红线’。”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吴遵民表示,对培训行为的一系列细致约束,都直指造成中小学生课外负担沉重的超纲教、超前学、应试抢跑等乱象,有助于校外培训回归学校教育“有益补充者”的定位。
意见还要求,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切实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管等。
受访专家表示,意见填补了过去的一些监管空白,为基层教育行政部门引导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指明了方向。
校外培训与校内教育是一个有机整体。意见进一步严肃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纪律,要求中小学校严格规范教育教学行为,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创造条件。
吴遵民认为,坚持校内从严治教,才能形成推进中小学生减负的合力,“但要真正减轻学生负担,还要通过中高考的进一步改革,促使从‘考什么学什么’向‘学什么考什么’转变。”
03 推行黑白名单制度 公布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及主要信息
意见要求,全面推行白名单制度,对通过审批登记的,在政府网站上公布校外培训机构的名单及主要信息。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将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杨东平介绍,这一规定借鉴了各地监管校外培训市场的经验。“通过信息公开加强行业监管,惩戒一些不诚信机构,可以起到警示作用。”杨东平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张华认为,“黑白名单”相当于诚信名单,客观上提高了培训准入标准,也加强了市场秩序的规范。
04破解“三点半难题” 普遍建立弹性离校制度
孩子下午三点半放学了,如果不去校外培训机构,那么谁去接?谁来管?
意见提出,各地要创造条件、加大投入、完善政策,强化中小学校在课后服务中的主渠道作用,普遍建立弹性离校制度。
上海市长宁区天山第一小学校长吕华琼表示,通过整合校内外资源,开展书法、美术、阅读、体育锻炼等活动,孩子们在放学后不仅能得到有安全保障的看护,更能发展兴趣爱好。长宁区有学校调研发现,原来30%的孩子放学后直奔社会机构,开设晚托服务后已有一半“回流”。
专家认为,意见明确了学校在课后服务中的主渠道作用,这是让家长放心的关键。但这并不意味着学校要大包大揽,应该鼓励社区、少年宫、社会组织、企业等共同参与,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最终实现每个孩子有人管,每个孩子有发展。
介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有关情况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根据《意见》,将重点规范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意见》针对当前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有安全隐患、证照不全、超前培训、超标培训等突出问题,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关键环节入手提出了一系列措施。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介绍《意见》内容及有关工作考虑(中国教育报记者 张劲松/摄)
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续梅主持发布会(中国教育报记者 张劲松/摄)
(向上滑动查看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18〕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是学校教育的补充,对于满足中小学生选择性学习需求、培育发展兴趣特长、拓展综合素质具有积极作用。
但近年来,一些校外培训机构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开展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造成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增加了家庭经济负担,破坏了良好的教育生态,社会反映强烈。
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总体要求
[/ol](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落脚点,以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为着力点,努力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
(二)基本原则
■ 依法规范
依法依规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审批登记、开展专项治理、强化日常监管,切实规范校外培训秩序。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培训业务和相关活动,自觉维护中小学生及家长合法权益。
■ 分类管理
鼓励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培训,重点规范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 综合施策
统筹学校、社会和家庭教育,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又同步改进中小学教育教学,提高学校教育质量和课后服务能力,强化学校育人主体地位,积极推动家长转变教育观念,做到标本兼治、务求实效。
■ 协同治理
强化省地(市)统筹,落实以县为主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统筹做好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形成综合治理合力,确保积极稳妥推进。
2. 明确设置标准
(三)确定设置标准
省级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具体标准;省域内各地市差距大的,可授权地市级教育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制订,并向省级教育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
(四)遵循基本要求
各地标准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 场所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 师资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管理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必须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培训宗旨、业务范围、议事决策机制、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
3. 依法审批登记
(五)确保证照齐全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六)严格审批登记
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4. 规范培训行为
(七)细化培训安排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
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八)践行诚实守信
校外培训机构应实事求是地制订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要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要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
(九)规范收费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探索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
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5. 强化监督管理
(十)完善日常监管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管,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防止重审批轻监管,健全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教育部门负责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经营的机构,并在做好办学许可证审批工作基础上,重点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牵头组织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做好相关登记、收费、广告宣传、反垄断等方面的监管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点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监管工作;机构编制、民政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工作;公安、应急管理、卫生、食品监管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卫生、食品条件保障的监管工作;网信、文化、工业和信息化、广电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教育部门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
(十一)落实年检年报制度
县级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条件、办学行为要求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办法,认真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
在境外上市的校外培训机构向境外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及对公司经营活动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临时报告等信息,应以中文文本在公司网站(如无公司网站,应在证券信息披露平台)向境内同步公开、接受监督。对经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发现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二)公布黑白名单
全面推行白名单制度,对通过审批登记的,在政府网站上公布校外培训机构的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及时更新。各地可根据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要求,建立负面清单。
对已经审批登记,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将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将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黑名单信息、抽查检查结果等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对于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失信行为,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公示。
6. 提高中小学育人能力
(十三)提升教学质量
切实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鼓励广大教师为人师表、潜心教书育人。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和学校教学计划,开足、开齐、开好每门课程。各地教育部门要指导中小学校,按照学校管理有关标准对标研判、依标整改,严格规范教育教学行为,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创造条件。
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对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校长和教师的责任;对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要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有关教师的教师资格。
(十四)严明入学纪律
严肃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纪律,坚决禁止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十五)做好课后服务
各地要创造条件、加大投入、完善政策,强化中小学校在课后服务中的主渠道作用,普遍建立弹性离校制度。中小学校要充分挖掘学校师资和校舍条件的潜力,并积极利用校外资源,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努力开辟多种适宜的途径,帮助学生培养兴趣、发展特长、开拓视野、增强实践,不断提高课后服务水平,可为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提供免费辅导。
坚决防止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各地可根据课后服务性质,采取财政补贴、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筹措经费。有关部门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应当适当考虑学校和单位开展课后服务因素;学校和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对参与课后服务的教师给予适当倾斜。
设定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的,应当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按有关规定由省级教育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联合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中小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严禁各地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
7. 加强组织领导
(十六)健全工作机制
各地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制订详细的工作方案,细化分工、压实责任、大力推进。及时总结经验,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改进政策措施。
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在行业发展、规范、自律等方面的作用。注重多方联动,发展社区功能,加强少年宫、实践基地等场馆建设,多渠道满足中小学生的个性化需求,形成学校、家庭、社会育人合力。
(十七)做实专项治理
各地要开展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摸排,认真建立工作台账,完善分类管理,对存在问题的培训机构逐一整改到位。要加大工作督促指导力度,通过开展自查、交叉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际成效。
(十八)强化问责考核
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政府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的督导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建立问责机制,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人民群众反映特别强烈的地方及相关责任人要进行严肃问责。规范治理校外培训机构及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不力的县(区),不得申报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和优质均衡发展评估认定;已经通过认定的,要下发专项督导通知书,限期整改。
(十九)重视宣传引导
各地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使改革精神、政策要义家喻户晓,形成良好社会氛围。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家访、专题报告等形式,促进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成才观念,不盲目攀比,科学认识并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外负担。对表现突出的校外培训机构给予宣传,引导校外培训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担当,强化自我约束,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8月6日
来源 | 中国政府网
责任编辑:莫玉娟
校 对:高 萍
审 核:王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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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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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专业介绍
一、高中起点升专科
| 序号
| 专业名称
| 学习形式
| 学制
| 科类
| 学费/年
| 1
| 建筑工程管理
| 函授
| 2.5
| 理工
| 1500
| 2
| 建筑工程技术
| 函授
| 2.5
| 理工
| 1500
| 3
| 建筑设计
| 函授
| 2.5
| 理工
| 1500
| 4
| 工程造价
| 函授
| 2.5
| 理工
| 1500
| 5
| 电气自动化技术
| 函授
| 2.5
| 理工
| 1500
| 6
| 计算机应用技术
| 函授
| 2.5
| 理工
| 1500
| 7
| 生物制药技术
| 函授
| 2.5
| 理工
| 1100
| 8
| 机电一体化技术
| 业余
| 2.5
| 理工
| 1500
| 9
| 机械制造与自动化
| 函授
| 2.5
| 理工
| 1500
| 10
| 应用电子技术
| 函授
| 2.5
| 理工
| 1500
| 11
| 应用化工技术
| 函授
| 2.5
| 理工
| 1500
| 12
| 汽车服务工程
| 函授
| 2.5
| 理工
| 1500
| 13
| 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
| 函授
| 2.5
| 理工
| 1500
| 14
| 食品营养与检测
| 函授
| 2.5
| 理工
| 1500
| 15
| 道路桥梁工程技术
| 函授
| 2.5
| 理工
| 1500
| 16
| 城市燃气技术
| 函授
| 2.5
| 理工
|
| 17
|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
| 函授
| 2.5
| 理工
| 1800
| 18
| 发电厂及电力系统
| 函授
| 2.5
| 理工
| 1800
| 19
| 康复治疗技术
| 业余
| 2.5
| 理工
| 2300
| 20
| 卫生监督
| 业余
| 2.5
| 理工
| 2300
| 21
| 药品生产技术
| 函授
| 2.5
| 理工
| 1500
| 22
| 药学
| 业余
| 3
| 理工
| 2100
| 23
| 中药
| 业余
| 3
| 理工
| 2100
| 24
| 护理
| 业余
| 2.5
| 理工
| 2300
| 25
| 数学教育
| 函授
| 2.5
| 理工
| 1500
| 26
| 英语教育
| 业余
| 2.5
| 外文
| 1100
| 27
| 学前教育
| 函授
| 2.5
| 文史
| 1100
| 28
| 语文教育
| 函授
| 2.5
| 文史
| 1100
| 29
| 人力资源管理
| 函授
| 2.5
| 文史
| 1100
| 30
| 行政管理
| 函授
| 2.5
| 文史
| 1100
| 31
| 财务管理
| 函授
| 2.5
| 文史
| 1100
| 32
| 经济管理
| 函授
| 2.5
| 文史
| 1100
| 33
| 物流管理
| 函授
| 2.5
| 文史
| 1100
| 34
| 物业管理
| 函授
| 2.5
| 文史
| 1100
| 35
| 工商企业管理
| 函授
| 2.5
| 文史
| 1100
| 36
| 计算机信息管理
| 函授
| 2.5
| 文史
| 1100
| 37
| 市场营销
| 函授
| 2.5
| 文史
| 1100
| 38
| 旅游管理
| 函授
| 2.5
| 文史
| 1100
| 39
| 电子商务
| 函授
| 2.5
| 文史
| 1100
| 40
| 会计
| 函授
| 2.5
| 文史
| 1100
| 41
| 法律事务
| 函授
| 2.5
| 文史
| 1100
| 42
| 园林技术
| 函授
| 2.5
| 理工
| 1500
| 43
| 文秘
| 函授
| 2.5
| 文史
| 1800
| 二、专科起点升本科
| 序号
| 专业名称
| 学习形式
| 学制
| 科类
| 学费/年
| 1
| 经济学
| 函授
| 2.5
| 经管
| 1300
| 2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函授
| 2.5
| 经管
| 1300
| 3
| 工商管理
| 函授
| 2.5
| 经管
| 1300
| 4
| 市场营销
| 函授
| 2.5
| 经管
| 1300
| 5
| 财务管理
| 函授
| 2.5
| 经管
| 1300
| 6
| 行政管理
| 函授
| 2.5
| 经管
| 1300
| 7
| 人力资源管理
| 函授
| 2.5
| 经管
| 1300
| 8
| 心理学
| 函授
| 2.5
| 经管
| 1300
| 10
| 秘书学
| 函授
| 2.5
| 经管
| 1300
| 11
| 电子商务
| 函授
| 2.5
| 经管
| 1300
| 12
| 物流管理
| 函授
| 2.5
| 经管
| 1300
| 13
| 会计学
| 函授
| 2.5
| 经管
| 1300
| 14
| 工程管理
| 函授
| 2.5
| 经管
| 1700
| 15
| 药学
| 函授
| 2.5
| 经管
| 1500
| 16
| 土木工程
| 函授
| 2.5
| 理工
| 1700
| 17
| 水利水电工程
| 函授
| 2.5
| 理工
| 2600
| 18
| 建筑学
| 函授
| 2.5
| 理工
| 1700
| 19
| 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
| 函授
| 2.5
| 理工
| 1700
| 20
|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 函授
| 2.5
| 理工
| 1700
| 21
| 电气工程与自动化
| 函授
| 2.5
| 理工
| 1700
| 22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函授
| 2.5
| 理工
| 1700
| 23
| 数学与应用数学
| 函授
| 2.5
| 理工
| 1700
| 24
| 旅游管理
| 函授
| 2.5
| 理工
| 1300
| 25
| 制药工程
| 函授
| 2.5
| 理工
| 1700
| 26
| 机械电子工程
| 业余
| 2.5
| 理工
| 1700
| 27
| 网络工程
| 业余
| 2.5
| 理工
| 1700
| 28
| 飞行技术
| 业余
| 2.5
| 理工
| 1700
| 29
| 食品质量与安全
| 业余
| 2.5
| 理工
| 1700
| 30
| 城乡规划
| 业余
| 2.5
| 理工
| 1700
| 31
| 社会工作
| 业务
| 2.5
| 法学
| 1300
| 32
| 汉语言文学
| 函授
| 2.5
| 文中
| 1300
| 33
| 新闻学
| 函授
| 2.5
| 文中
| 1300
| 34
| 英语
| 业余
| 2.5
| 文中
| 1300
| 35
| 中医学
| 业余
| 3
| 文中
| 2500
| 36
| 中药学
| 业余
| 3
| 文中
| 2500
| 37
| 学前教育
| 函授
| 2.5
| 教育
| 1300
| 38
| 小学教育
| 函授
| 2.5
| 教育
| 1300
| 39
| 教育技术学
| 函授
| 2.5
| 教育
| 2400
| 40
| 体育教育
| 函授
| 2.5
| 教育
| 1700
| 41
| 思想政治教育
| 函授
| 2.5
| 教育
| 1300
| 42
| 护理学
| 业余
| 2.5
| 医学
| 2500
| 43
| 法学
| 函授
| 2.5
| 法学
| 1300
| 44
| 音乐学
| 艺术
| 2.5
| 业余
| 1700
| 45
| 美术学
| 艺术
| 2.5
| 业余
| 1700
| 三、高中起点升本科
| 序号
| 专业名称
| 学习形式
| 学制
| 科类
| 学费/年
| 1
| 学前教育
| 函授
| 5
| 文史
| 1300
| 2
| 会计学
| 函授
| 5
| 文史
| 1300
| 3
| 人力资源管理
| 函授
| 5
| 文史
| 1300
| 4
| 汉语言文学
| 函授
| 5
| 文史
| 1300
| 5
| 新闻学
| 函授
| 5
| 文史
| 1300
| 6
| 物流管理
| 函授
| 5
| 文史
| 1300
| 7
| 行政管理
| 函授
| 5
| 文史
| 1300
| 8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函授
| 5
| 文史
| 1300
| 9
| 电子商务
| 函授
| 5
| 文史
| 1300
| 10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函授
| 5
| 理工
| 1300
| 11
| 土木工程
| 函授
| 5
| 理工
| 1700
| 12
|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 函授
| 5
| 理工
| 1300
| 13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函授
| 5
| 理工
| 1300
| 14
| 英语
| 业余
| 5
| 外文
| 1300
| 0
02
报名考试与优势
1、函授站统一组织网上报名、缴费,报名人员需提供身份证、学历证复印件及报考专业、报名者本人手机号。
2、免费统一组织考前辅导,免费发放考前资料(专对专、本对本)、统一考前培训,确保考试通过。
3、信息确认需本人到场采像、指纹。(函授站为现场确认点)
4、二学历(专科考专科、本科考本科)只需报名确认,无需参加入学考试,直接录取。
5、对所有录取的考生由报考院校逐年开具正规收费票据,方便考生报销。
03
学校介绍
林州大河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函授站是我市唯一一所经省教育厅批准备案的正规函授站,专业开设”大专、本科“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设施齐全、环境优雅,为本市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人才的培养提供了更为优越的教学、考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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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大河教育林州唯一经省厅备案的正规函授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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